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规范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山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公共机构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在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绿色低碳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主要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等。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医疗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场馆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政务服务中心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规定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空调、照明、电梯等主要用能系统设备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应用项目;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
《办法》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条件、能源基准、实施方案、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节能监测、项目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对项目采购方式和年限做出了要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并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办法》还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的责任划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后期评估、费用结算、资产管理、国资处置等进行了规范。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对促进全省公共机构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