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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通知

  • 2023-10-23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

为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海警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沿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按照《基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相关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其他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确定处罚阶次。

三、沿海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自由裁量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厉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中国海警局或自然资源部反馈。

中国海警局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