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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 2023-08-09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机构绿色发展,推动形成本市公共机构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治”的多元共治新治理格局,建立比较完整的市场化机制应用制度体系和操作规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结合近年来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机管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6月29转发,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1.《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创新制订产业协同治理条款,提出“本市扩大机关能源资源消费市场开放,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机关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倡导机关率先应用节能节水等新技术新产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及其他创新模式。”《管理办法》明确了应用市场化机制开展节能技改的范围和路径,便于执行操作。


2.《管理办法》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前期评估、合同签订、节能量认定等方面的较多创新性制度安排,对指导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明确能源费用边界、服务采购年限、基准能耗认定、节能量认定及调整等的规定,顺应公共机构、节能环保服务企业以及各管理部门的需要,进而更加有效地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应用的推广。


3.《管理办法》转变项目认定等管理性规范思路,增加绿色金融等鼓励、促进性条款,进一步加强立法引导功能,促进和保护市场化机制应用的积极性。


二、合同能源管理介绍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目的


贯彻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大量投入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2.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3.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27条: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对象及方式、预算安排、项目备案、前期评估、采购形式和方式、合同签订、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绿色金融和节费使用等。


(1)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或超过能耗定额基准值


·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


·建筑用能大型设施设备列入年度大中修、专项维修或设备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的


·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


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办公建筑分散的公共机构,鼓励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


·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公共建筑,鼓励其中一家牵头或多家共同实施


·新建建筑交付使用投入运行满3年后,鼓励实施能源托管


(2)前期评估


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评估。


评估要点:技术方案、服务范围和标准、成本核算、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和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合同期限。


成本核算:核算项目涉及的方案编制、设施设备购置、投资监理、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评估验收、运行维护等所有投入费用。


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实际的年度能源资源消耗值。


节能量: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带来的相对于基准能耗的能源资源消耗减少量。


(3)预算安排


预算核定: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


预算列支:公共机构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列支。


预算及支出原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的预算及支出。


预算调整: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情况无法真实反映公共机构实际用能情况的,经评估后可进行合理调整。


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4)采购形式和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服务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最高限价。


公共机构应对照《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法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采购文件中需明确以下要素: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需考虑项目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备注:涉密项目的采购工作,按照涉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合同签订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


合同要素: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及计算方式、基准费用及计算方式、节能量及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服务绩效目标、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专项条款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结合设备使用寿命、项目投资金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6)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


节能量影响因素:建筑运行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等。


调整核定方法:当节能量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可根据合同约定采用双方协商或委托第三方参考相关标准进行节能量核定。


(7)绿色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业务,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采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方式,形成公共机构绿色化改造的金融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


(8)节费使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节省的能源资源费用,可统筹用于本单位开展节能工作。